城市道路交通設施設計應按等級進行統籌規劃、總體設計。
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等級應分為A、B、C、D四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A級應設置系統完善的標志、標線、隔離和防護設施;中間帶必須連續設置中央分隔防撞護欄和必需的防眩設施;橋梁、高路堤路段以及旁側有輔路、人行道等撞擊后將危及生命和結構物安全的路段必須設置路側防撞護欄;立體交叉及其周邊路網應連續設置指路、禁令等標志;主路及匝道車行道兩側,應連續設置輪廓標;出口分流三角端應有醒目的提示和防撞設施;實施控制的匝道,應設置匝道控制信號燈;交通監控系統應按Ⅱ級設置,中、長、特長隧道應按Ⅰ級設置;
2 B級應設置完善的標志、標線和必要的隔離和防護設施;路段上應設置中間分隔設施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隔設施;橋梁與高路堤路段有墜落危險時必須設置路側防撞護欄;立體交叉及其周邊地區路網應設置指路、禁令等標志;平面交叉口必須進行交通渠化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監控系統應按Ⅲ級設置,特大型橋梁應按Ⅱ級設置,中、長、特長隧道應按Ⅰ級設置;
3 C級應設置完善的標志、標線和必要的隔離和防護設施;平交路口進口段宜設置中間分隔設施;橋梁與高路堤段有墜落危險時應設置路側防撞護欄;平面交叉口應進行交通渠化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監控系統應按Ⅲ級設置,特大型橋梁應按Ⅱ級設置,中、長、特長隧道應按Ⅰ級設置;
4 D級應設置較完善的標志、標線;橋梁與高路堤段有墜落危險時應設置路側防撞護欄;平面交叉口宜進行交通渠化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監控系統應按Ⅳ級設置。
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各等級適用范圍應按表4.2.3執行。